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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注册:民法中的侮辱和诽谤往往直接影响到公民本身
时间:2021/2/20 12:17:55 作者: 来源: 阅读:5 评论:0内容摘要:版权侵权纠纷中道歉制度的适用是一个人们通常不太重视的问题,但却引发了许多冲突甚至混乱。围绕“道歉”的诉讼要求可谓五花八门,有的甚至让人发笑。例如,原告曾要求被告按照自己指定的字体和字号在某家中央媒体的头版上道歉;双方为免除道歉责任而讨价还价并不罕见;此外,原告还曾为死刑道歉。对法官的控诉是基于法庭指定的媒体发布声明的费...版权侵权纠纷中道歉制度的适用是一个人们通常不太重视的问题,但却引发了许多冲突甚至混乱。围绕“道歉”的诉讼要求可谓五花八门,有的甚至让人发笑。例如,原告曾要求被告按照自己指定的字体和字号在某家中央媒体的头版上道歉;双方为免除道歉责任而讨价还价并不罕见;此外,原告还曾为死刑道歉。对法官的控诉是基于法庭指定的媒体发布声明的费用过低,这使得被告的成本更低。
从表面上看,著作权法中的道歉似乎是一种更加和谐、文明、温和的责任形式,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扭曲。那么,版权纠纷中的道歉从何而来呢?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理解和运用?
从我国版权法的历史来看,最早出现道歉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公开道歉”,随后在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去掉了“开放”一词,一直沿用至今。在此范围之外,很少有国家和地区在《著作权法》中直接规定道歉救济。
“只要侵犯了著作权的人格权(出版权、归属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就必须予以道歉。”这是一个共识。但是,《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这是怎么发生的呢?
笔者认为,这很可能是对人格权侵权责任在传统民法领域的移植,即侵犯公民人格权意味着道歉。但这种移植的合理性值得探索。首先,民法上的人格权是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能转让或放弃。著作权中人格权等所有权事项的取得是以作品创作为基础的。其次,民法中的侮辱和诽谤往往直接影响到公民本身,而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则直接影响到作品,进而传播并反映在作者身上。因此,不能简单地得出“侵犯作者人格权也必须道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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